安科生物: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21: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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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安徽安
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
定本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
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
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律意见,并将有关结论性意见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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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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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一)相关性。董事会对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会会议
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进行解释和说明。提案人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
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提案人决定自行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
当符合以下规定: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案人应按程序重新向董事
会提出召开股东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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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
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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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通讯表决等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或弃权票的指示;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按会议通知的时间进行登记。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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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的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
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
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
其不利的决议。
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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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
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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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他事项。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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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表决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内部制度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
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但每一股
东所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票数。
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
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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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即时点票。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会决议的起草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草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提供。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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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
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不含本数。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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