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东会规则》”)、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1-
法律意见书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
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
法律意见书
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6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8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上海万可欣生物科技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万可欣生物”)出具的《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以下简称“提案函”),提名王砾先生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议将该事项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5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子议案及增加
临时提案的议案》,鉴于原独立董事候选人夏雪女士因个人原因退出选举,董事
会同意取消原已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5.00《关于补
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之子议案《补选夏雪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同意将《补选王砾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作为临
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编码为 5.02。
据此,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子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63)。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
露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5-061)中
列明的其他事项未发生变更。
经核查,截至提案函出具之日,万可欣生物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8,466,6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91%,王振滔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 10,503,517 股股份的
表决权委托给万可欣生物行使,万可欣生物拥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38,970,1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9%,其提案人资格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其提案
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临时提案于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提案内容及程序符合《股东会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3-
法律意见书
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会议通知、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北
京路 182 号会议室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5 日 9:15-9:25,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63),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包括: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
理人共计 1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8,678,4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7.460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
-4-
法律意见书
股份 38,974,4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9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1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703,9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股东信息、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48,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109%;反对 525,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798%;弃权 4,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9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9,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71.4893%;反对 525,64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8.2674%;弃权 4,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2433%。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5-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须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45,6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055%;反对 524,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765%;弃权 8,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7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6,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71.3495%;反对 524,04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8.1813%;弃权 8,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4692%。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44,7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037%;反对 524,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784%;弃权 8,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7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5,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71.3011%;反对 524,94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8.2297%;弃权 8,725
-6-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4692%。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43,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014%;反对 526,0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807%;弃权 8,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7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4,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71.2406%;反对 526,06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8.2902%;弃权 8,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4692%。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44,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030%;反对 525,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791%;弃权 8,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7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5,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71.2836%;反对 525,26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8.2472%;弃权 8,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4692%。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7-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44,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030%;反对 525,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791%;弃权 8,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7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5,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71.2836%;反对 525,26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8.2472%;弃权 8,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4692%。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43,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014%;反对 526,0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807%;弃权 8,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7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4,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71.2406%;反对 526,06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8.2902%;弃权 8,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4692%。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43,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014%;反对 526,0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8-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807%;弃权 8,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7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4,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71.2406%;反对 526,06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8.2902%;弃权 8,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4692%。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43,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014%;反对 526,0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807%;弃权 8,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7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4,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71.2406%;反对 526,06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8.2902%;弃权 8,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4692%。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43,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014%;反对 526,0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807%;弃权 8,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7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4,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9-
法律意见书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71.2406%;反对 526,06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8.2902%;弃权 8,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4692%。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43,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012%;反对 526,1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809%;弃权 8,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7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4,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71.2352%;反对 526,16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8.2956%;弃权 8,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4692%。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43,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014%;反对 526,0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807%;弃权 8,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7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4,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71.2406%;反对 526,06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8.2902%;弃权 8,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4692%。
- 10 -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8,659,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601%;反对 10,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211%;弃权 9,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8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0,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559%;反对 10,29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5534%;弃权 9,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4907%。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968,631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8,476 股。
刘大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958,626 股。
- 11 -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88,471 股。
谷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958,625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88,470 股。
CHEN LI 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958,629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88,474 股。
王岩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968,625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8,470 股。
李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958,630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88,475 股。
王砾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12 -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958,522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88,367 股。
杨玉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958,522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88,367 股。
曾令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