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
席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迦南智能”或“公司”)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
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的迦南智能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决定召集。2025 年 10 月 25 日,迦南智能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
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二)14:30 在浙江省慈溪
市开源路 31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章恩友先生主持。
迦南智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5 日上午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查验,迦南智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
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
投票的股东共计 8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96,767 股,占迦南智能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546%。
前述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84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107,738,367 股,占迦南智能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116%。
了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迦南智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
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
以书面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
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情况如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581,867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547%;反对股份 141,400 股,反对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2%;弃权股份 15,100 股,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340,267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963%;反对股份 141,400 股,反对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640%;弃权股份 15,100 股,
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97%。
本议案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579,867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529%;反对股份 141,400 股,反对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2%;弃权股份 17,100 股,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338,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937%;反对股份 1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640%;弃权股份 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23%。
本议案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以上通
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7,259,6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62%。
表决结果:同意 107,243,6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2%。
表决结果:同意 107,243,6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6%。
表决结果:同意 107,273,6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47%。
表决结果:同意 107,243,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55%。
上述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其中,议案 3、议案 4
适用累积投票制, 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
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前述议案经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赵 惠
经办律师:
汝婷婷
杨一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