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第三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
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以及其预留
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抗肿瘤事业部以外获授人员
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
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893,650
股,回购价格为 5.27 元/股。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0,4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4.81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