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金宏
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气体”、“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金宏气体可转换公司债券回
售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金宏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19号)核准,公司获准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0,160,000张,每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60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0,415.9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
了“容诚验字[2023]230Z0194号”的《验资报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71号文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于2023年8月1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金宏转债”,
债券代码“118038”。
二、回售条款生效情况
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投资规模并结项暨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向控股孙公司借款以实施在建项目的
议案》。根据《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金宏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
效。
三、回售条款内容
(一)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金宏转债”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
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
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权利。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
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二)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金宏转债”第三年的票面利率为
息)。
四、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金宏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金宏转
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可转债代码为“118038”,转债简称为“金宏转债”。
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5 年 12 月 3 日至 2025 年 12 月 9 日。
(四)回售价格:100.38 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金宏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 2025 年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五、回售期间的交易
“金宏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金
宏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可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可转债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将披露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易
日后“金宏转债”将停止交易。
六、风险提示
可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38 元/张(含当期利息)卖出持
有的“金宏转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金宏转债”的收盘价高于本次回
售价格,可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可转债持有人注意风险。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金宏转债”回售有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可转
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综上,东吴证券对金宏气体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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