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员
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保障职工依法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职工代表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
职工大会,下同)民主选举产生,代表职工参与董事会决策的职工代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 1 名职工代表董事。
第四条 担任职工代表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职职工,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有较好的群
众基础;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
司秘密;
(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
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一)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相关
人员;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的相关人员;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的相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或职工自荐方式产生。职工代
表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职工代表。
第七条 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
方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第八条 职工代表董事选举产生后,应进行任前公告;同时工会应当及时形
成正式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董事会根据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确认职工代表董事资格,正式
聘任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职工代表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
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职工代表董事发表意见时要充分
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职工代表董事应当
事先
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
职工代表董事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董事有权查阅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表等相关资
料,公司各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董事应当定期到职工中开展调研,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
议,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工代表董事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质询和
考核。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职工代表董事履行董事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职工代
表董事履行职责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执行。职工代表董事任
职期间,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董事职务的原因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的决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职
工代表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董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超过
三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董事因患病、岗位变动、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不能履行
职责,或主动请辞的,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终止其任职资格。职工代表董事劳
动合同依法终止,或被依法留置、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任职资格自动终止。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董事因故出现空缺,按本制度第三章相关规定补选。在
新补选职工代表董事就任前,原职工代表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应当罢免:
(一)无特殊原因,不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履职情况或连续两次
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董事会会议的;
(二)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隐匿不报或参与公司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的;
(五)职工代表大会考评不称职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罢免职工代表董事,须由十分之一以上全体职工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罢免职工代表董事事项时,职工
代表董事有权在会上提出申辩理由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四条 罢免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进行表决。罢免职工
代表董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的职工代表通过
或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罢免决议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后,由公司履行解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应建立职工代表董事选任与履职档案,完整、
准确、及时地记录选举过程、履职报告、评议结果、罢免情况等文件资料,并按
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证券
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抵触时,按国家、证
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