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辞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
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
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
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
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移交完成
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关文件。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
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
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
董事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
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公司及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并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
相应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
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