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太科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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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该独立董事需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
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
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协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协调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事项
的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
持,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委员必须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表决或者向会议提交明确的书面表决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委
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至少”都含本数,“少于”、“低
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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