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修订草案)
(2007 年 12 月 25 日公司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章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股东会从事内
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活动。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下述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时;
前述第 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的前一交易日收市时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量计算。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章程》的规定;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公告。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审
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
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司承担。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提案应
采取书面形式。
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
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 3.1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推荐董事候选人;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情况的介绍和候选人表明具有任职资格并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承诺
书;
出罢免董事的提案,董事会有权向股东会提出罢免董事的提案。
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在股东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
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 5 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参加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以及
董事会特别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
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
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登记终止
后到达会场的股东有权旁听会议,但不得参加现场会议表决。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事长(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
主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四)其他重要事由。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的决议,或者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票表决方式。董事选举中同时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应分别进
行累积投票;
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
董事人数之积;
对董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
说明和解释;
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
表决票数;
后,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
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
决权;
的得票情况。当选董事所获得的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次股东会股
东所持公司表决权的 1/2;
高到低排序确定当选人员;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已选举
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会,重新履
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当选时,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所持表决权数。
记载以下内容: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以上。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
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
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
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内”均含本数;
“低于”、
“多于”、
“过”不含本
数。
本规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