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5 号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2 号
自律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5 号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武
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
的,适用《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券法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
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均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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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
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增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
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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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
关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第(一)至(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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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及时记录商讨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的,还应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由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
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十二条 证券法务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并及时
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和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
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
登记时间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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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前述第十一条的规定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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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等方式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义务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
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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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转;
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对内幕信息的流转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职能部门(或
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职能部门(或控股子公司);
准,并履行信息报告的相关义务。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
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
人报送和保管,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
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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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三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
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
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并形
成书面记录,有权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和依法处置相关收益,
并及时向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
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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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 号监管指引》《2 号自律监管指引》、
《5 号自律监管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
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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