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测电子: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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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
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及《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或者虽然未超过 50%,但是依据
协议或者公司所持股权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公司对其构成控股。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
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
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如有,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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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公司报告《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
项;
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
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
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或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
后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
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
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规模和方向,资产结构、资产
安全,成本利润等实施监督,指导和建议。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保持
一致。由公司财务部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实施指导、监督。
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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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使用情况,帮助子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监控机制;
                 第四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
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
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
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六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
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交易事项,依据《公
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股东会审议。
  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董事会
授权董事长决策的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子公司董事会或子公司总经
理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对于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所述事项的管理,依据母公司相
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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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
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对《上市规则》要求的以下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应及时收集资料,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
和完整:
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本条所指重大事项的金额标准依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董事长是子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负责子公司信息
披露汇报工作,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母公司应对子公司实施定期报告制度、实体考核制度、监督审
计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   母公司不定期向子公司派驻审计人员,对其财务及经营活动进
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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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述职,汇报子公司经营状况,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制度未尽事宜,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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