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思电子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一)现行有效的《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二)公司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
通知;
(三)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
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1月8日公告了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方式、
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2025年11月25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山东省济南市高
新区舜华西路69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5日上午
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5日上午9:15至15:00。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闫龙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公司股份61,998,52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1.4648%。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
计205名,代表公司股份63,261,36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2.1057%。
(三)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四)本所律师以现场和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和列
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
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尚红超
经办律师:
常小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