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高速: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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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水平,规范公司对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中原高
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分管公司董事会秘书
处,作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或
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公司法》规定不得被提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
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
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
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
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七条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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