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
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和离职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
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
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收到辞职报告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第五条 除相关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一)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
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
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不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或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
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在任期期间出现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
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
出席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更换。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
关决策机构完成换届选举之日自动离职。
第十二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
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
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
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四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
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
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
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
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司可以根据相关要求对其
启动离任审计,离职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
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
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除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外,
还需遵守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公司员工离职交接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人持股承诺。
第十九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适当程序擅自离任
而致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
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
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
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依法采
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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