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软件: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8: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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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及本办法的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由证券部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各单
位的,各单位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任何机构和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代表公司对外披露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制定定
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计划并通知各单位;
  (二)各单位在接到证券部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后,在规定的时间
内负责向证券部、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数据;
  (三)证券部和财务部对收集的定期报告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检查,并根
据需要提交相关部室及各子公司进行核查、确认后形成初稿。其中,财务部门负
责填报、审核、校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信息部分,证券部负责填报、审核、
校验定期报告中的非财务会计信息部分;
  (四)审计委员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各董事审阅;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定期报告披露
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长
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证券部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三)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批后,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四)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知悉重大事件
发生时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在文件签
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
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
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上述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
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报送的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在审核后交董事长审定;需
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一)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
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
  (二)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
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的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主
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六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节 董事、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
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
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
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
性。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
事会秘书。
  第四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
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
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发现信息披露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
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办法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资料的档
案管理工作由证券部负责。
  第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职责时签署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予以妥善保管。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
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者借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证券部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
罚。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一条 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知情人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者以任何方式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要求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前述
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未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
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不得以任何方式泄
露该信息,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由于内
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八条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
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公司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和豁免
  第六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
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六十六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
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
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
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该等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管。
  第七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要求上述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
承诺书,陪同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十章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
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
属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
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及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处理措施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
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
会进行处罚。
  第八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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