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
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华软件股
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投资者关系顾问;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业绩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一对一”沟通;
(六)电话咨询;
(七)现场参观;
(八)分析师会议、路演;
(九)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
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
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
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
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
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新闻媒体等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
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新闻媒体等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
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
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公司亦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 公司接受调研机构及个人、新闻媒体等的调研或采访,以及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的,均须履行事后核实程序,即
调研机构及个人、新闻媒体等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新闻媒体
等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
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
召开。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
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为:
(一)公司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管理部门。证券
部应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定发布或者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二)董事会秘书对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
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者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未经审核,公
司不得在互动易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完
成问题回复。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
机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
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
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
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具体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
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有义务
配合证券部进行相关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
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二)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证券部可以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
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举行专门的培训。同时鼓励参加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
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
章程》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