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96 证券简称:星网锐捷 公告编号:临 2025-52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5 年 11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6人,代表股份222,550,965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8.18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55,076,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0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2人,代表股
份67,474,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76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15人,代表股份67,999,015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6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67,474,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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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颖律师,蒋慧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0,199,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9700%;反对42,261,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47,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175%;反对42,261,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503%;弃权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0,196,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9687%;反对42,294,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44,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132%;反对42,294,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993%;弃权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5%。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80,194,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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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80.9677%;反对42,266,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42,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100%;反对42,266,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581%;弃权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80,194,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9676%;反对42,299,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42,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099%;反对42,299,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068%;弃权5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4%。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80,226,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9820%;反对42,268,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74,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568%;反对42,268,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600%;弃权5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律师,蒋慧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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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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