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843 号
致: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通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通过现场参加如通股份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如通股份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如通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如通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如通股份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如通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
上公告。
根据如通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