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关于审议《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特别授权东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表决权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66 号)核准,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建设”“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开发行了 1,160.00 万张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中装转 2”或“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总
额 116,000.00 万元人民币。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公司 116,000.00 万元可转债于 2021 年
作出(2024)粤 03 破申 547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深圳中院决定
对被申请人中装建设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担任中装建设预重
整期间的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推选“中装转 2”受托管理人并授权参与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
(如有)的议案》《关于确定“中装转 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转股期限的
议案》及《关于确定“中装转 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交易期限的议案》。
司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粤 03 破申 547 号】,深圳中院裁定受理东莞市铭尚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铭尚”)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号】,指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担任中装建设重整期间的管理人(下称“管理
人”)。
【(2025)粤 03 破 652 号】及《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2025)粤 03 破 652
号】,债权人应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