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
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包括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商品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
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
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
衍生产品等业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
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
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
者期权合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
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操作规范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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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
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
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
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需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
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
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八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商品期货和衍生品种类应当仅限于与公司
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商品期货和衍生品种
类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商品期货
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
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
反的变动。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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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
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单项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套期保值计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制定,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
额度。
第十一条 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具有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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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
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四条 财务中心为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
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
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分
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
与未来收付汇、投融资相关等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为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套期保值
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
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
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套期保
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务中心综合公司的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或原材料价格的
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单项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套期保值计划,
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二)财务中心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
套期保值业务申请书,确定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公司与金
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三)财务中心应对每笔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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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情况,
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
(四)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是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
提供与未来收付汇、投融资相关等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
门等部门负责人为业务协作责任人。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必
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
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在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合理安排相应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二条 当汇率或原材料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波
动分析与风险预测,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审计部负责人及董
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的,财
务中心必须按照已获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应对方案进行操作,并及时跟踪业务进展;
公司审计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如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总经理、董事长及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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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
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
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
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
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执行,原《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8 年 9 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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