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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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企业管治守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
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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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
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
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四)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五)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企业管治守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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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
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董事会秘书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
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董事会秘书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
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提名委员
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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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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