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
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内幕消息披
露指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控、信息披
露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具体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并保证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事业部、各中心、各部门、分支机构、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极
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衍生品。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
信息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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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或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因故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
显著影响的其他情形;
(十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及《香港证券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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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内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
,
身份证号码或股东代码,所在单位、岗位及职务,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及内
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及登记人等信息。
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表(档案)至少保存10年,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公司各事业部、各中心、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内
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司报
告并将内幕信息登记表(档案)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内幕知情人应认真履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存档和备案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获悉内幕信息之时,应立即亲
自或指定专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
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接收或发送有关
会议资料、公告稿或者其他材料等知悉内幕信息的,可不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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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应将材料发送记录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依
据。
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单位应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登记表(档案),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
人登记表(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档案应按照
本制度的要求填写。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重大事项时,以
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工
作,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时;
(三)发生收购、并购、再融资等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且该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时。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将前述各项
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进行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表格中,可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应以一事
一记的方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并妥善保存,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第十一条所述重大事项的,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
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后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
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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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应对内幕信息做好
保密工作,并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公司将通过与相关人
员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的方式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信息披露前的保
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而
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
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
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
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第二十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之前,
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
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
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防止可能出
现的内幕信息通过媒体泄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当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
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并
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轻该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发生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
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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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当事人解除劳
动合同、辞退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
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和依法
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
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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