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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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社会
与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确保公司 ESG 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全面提
升 ESG 履责能力,加强公司 ESG 管理制度化、流程化管理,提高 ESG 工作水
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ESG 委员会下设 ESG 管理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成员组成,
主要负责对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ESG 委员会下设 ESG 管理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负责人。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负责对公司 ESG 战略、ESG 议题管理并提出建议,指导与监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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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 工作的落实,并向董事会汇报。
(二)审议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告。
(三)对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相关风险及机遇进行识别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宜。
第九条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 ESG 工作组负责做好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有关方面的资料,并向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公司 ESG 委员会根据 ESG 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传达给公司 ESG 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ESG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
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ESG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ESG 管理组可列席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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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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