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 董事会秘书与公司秘书工作细则(H股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2: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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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与公司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
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
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
授权代表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
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或公司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
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认为在学术或专业资格或有关经验方面足以履
行公司秘书职责的人士;
  (六)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对董事会秘书及/或公司秘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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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业资格及其他要求。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
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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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在每个财政年度参加不少于 15 小时的相关专业培训;
  (十)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香港联交所对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离任有另外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
书。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说明原
因。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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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
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
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
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在
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
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
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与国家最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公司应及
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修改应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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