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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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
章)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其所持公
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
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
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
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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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联交所上市规则》、《上市
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联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
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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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管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
  (四)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五)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公司
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依照本制度第六条的
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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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及香港联交所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
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
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及香港联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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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
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
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
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及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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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八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十九条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董事须披露以下4个主要类别的权益:
(i) 对其身为董事的上市法团的任何股份的权益及淡仓 – 不只限于有投票权股
份; (ii) 对上市法团的任何“相联法团”的股份的权益及淡仓; (iii) 对其身为
董事的上市法团的债权证的权益;及 (iv) 对其身为董事的上市法团的任何相联
法团的债权证的权益。董事须在若干事件(称为“有关事件”)发生时送交通知
存档。身为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的上市法团的股份的权益及任何“淡仓”,有关
事件包括:
  (i). 成为拥有该上市法团的股份的权益(例如在获得该上市法团授予股票期
       权时)。
  (ii).不再拥有该等股份的权益(例如在交收日期交付股份时)。
  (iii).   订立售卖任何该等股份的合约。
  (iv).    将该上市法团授予你的任何认购该等股份的权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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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拥有的该等股份的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例如,在行使期权、转借股份 及
      已借出的股份获交还时)。
  (vi).     变为持有或不再持有某上市法团的股份的淡仓。
  (vii).    假如在某上市法团成为上市法团时,持有该上市法团的股份的权益
      或淡 仓。
  (viii).   成为某上市法团的董事或最高级行政人员时,持有该上市法团的股
      份的权益或淡仓。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
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
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
予以更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
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
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100%自动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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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础。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锁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
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
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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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
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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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
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
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
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由本公司董事会行使。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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