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生产经营、资产等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
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
包括:
第四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
公司。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
相关人员进行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及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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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高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因工作关系
了解到公司本制度涉及的重大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
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包括:
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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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
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
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的,适用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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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它重大事件:
(七)重大风险事项:
以上;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总资产的 30%;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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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八)重大变更事项: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内外融资方案;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影响;
大影响;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上述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履行其他程序、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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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
司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应在就该变化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化的进程。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
以书面形式、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抄会董事会秘书,并在 24 小
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给公司董事
会秘书,必要时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递交。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
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
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响等;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报送重大信息。各
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人员应如实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支持其他部门依法编制和报
送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告义
务人或其指定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培训。报告义务人或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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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以电子或书面形式就重大信息的报告和披露事项向董事会秘书提出征询需
求,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单位或部门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本单
位或部门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联络人不得转授权或再指定),负责本部门
或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报告义务人应
对管辖范围内的刊物、通讯、网站内容、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相关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泄露。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给公司造成不利影
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
以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公司原《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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