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规范、诚信运作,切
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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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 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 股东会;
(四) 公司网站;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电子邮件、邮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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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电话咨询;
(八) 现场参观、调研;
(九) 分析师会议;
(十) 路演等。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
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
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主要责任人。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
部室,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室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控股公
司提供的公司经营、财务、项目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合规方式和渠
道与投资者进行沟通,解答投资者咨询,接待安排投资者现场参观调研;
(二)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
的意见、建议、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管理层;
(三)组织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临时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
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五)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投资者、证
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六)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深交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
系;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的
良好交流与合作关系;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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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
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控股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进行相关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责人和控股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重大的投资者
关系促进活动时,应举行专题培训。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渠道、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五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传真,开通投资者关系网上互动
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快捷、有效沟通。
第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
约登记。
第十七条 现场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
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确认上述人员的身份信息(查询证券业协会公
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并要求其签署签到表和承诺书。
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
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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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公司的基础信息存在错误或
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
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
券。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
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
事项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等方式,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
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
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二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
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
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
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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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就已公开的年度报告相关内容与投资者进行充分交流,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说明会,公
司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
(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 (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
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
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
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
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
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至少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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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六章 责任及其他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
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
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
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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