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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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具体范围详见本制度第十六条。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并按
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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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
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
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
“重大事项”)。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
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
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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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
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
询,并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
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
重要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
报告、请示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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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
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
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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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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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包括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
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
标。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
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
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
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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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所称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上述非无保留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
表发表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上述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
见,是指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
留意见或者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第二十八条 如公司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
   (二)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如确认影响金额不可行,应
详细说明不可行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审计意见中涉及的相
关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二)如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说明无法表示意见
涉及的事项中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确定存在重大错
报的情形;如存在,进一步说明相关事项未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的理由
和依据;
  (三)相关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金额,并说明考虑影响金额后公司盈亏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如提供相关事项可能
的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解释不可行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
显违反会计准则、
       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
                              《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
处理》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条   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
明显违反会计准、
       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
                      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
纠正,重新审计,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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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有关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
核意见,
   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
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
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二条      公司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本制度规定所编制的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七)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八)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
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十)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变更此项内容的,应当立即披露;
   (十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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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十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六)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十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八)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
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十九)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二十一)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二十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二十五)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二十六)重大经营性、非经营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二十七)重大投资行为;
  (二十八)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二十九)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三十)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三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
强制措施;
   (二十三)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
监会处罚;
   (三十三)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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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应予披
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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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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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
情况和既有事实、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
事件的进展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
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
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公告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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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
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
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
由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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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按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制
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时间和格式,按《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具体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
等相关部门和人员拟写报告文稿,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
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
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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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批
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
先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
审议;
   (三)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及未公开信息流转、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
重大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
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正常情况下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
电话等口头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
报告及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政府批文、
                              法律、
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
             审核相关材料,根据《上市规则》等其他法律法规
判断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
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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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批或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备案;
   (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
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
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
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
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董事会秘书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
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
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五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其初稿应由该部门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
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上市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
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
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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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
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完成证券监
管机构布置的任务,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公司信息
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三)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投资者
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
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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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五)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监管部门。
   (六)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
并承担相应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报告的资料收集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
好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层的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经营管理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对外投资、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
                         总监或部门经理必
须保证该等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经营管理层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
情况发生,
    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总经理。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
  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
进行,               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
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
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
     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
                             及时和完
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
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五)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
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
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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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
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
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
           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并承担子公司应披
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五)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
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
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述职
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六)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
  第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
进行改正,
    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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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明确规定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
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
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
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
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
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人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涉及
违反相关法律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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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或
指定人员以及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信息报告人。
  第六十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包括:
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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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
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
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适用该条规定。
   (六)其它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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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重大风险事项:
以上;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总资产的 30%;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八)重大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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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内外融资方案;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影响;
大影响;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上述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履行其他程序、中国证监会
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报告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六十六条所述重大信息的第
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
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必要时应将原件以
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如需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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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报告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
                               各部门
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
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指定专人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可以
是部门负责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
织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
培训。
   第七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
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将对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及经济处罚;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承担赔偿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法律法规或
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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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外,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但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
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一)公司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三节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七十七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文件保存
地点为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呈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
文件的,应先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然后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
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信息披露方式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
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第八十三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
刊载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七章保密制度及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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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其中,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
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
署聘用合同时,
      亦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泄密。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
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八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
                    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内幕信息的
管理工作,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控、信息披露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具体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并
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表(档案)至少保存10年,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
构查询。
   第八十九条      内幕信息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公司章程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内幕信息知
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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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事业部、各中心、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
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参与咨询、制定、认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相关单位及其
负责人和经办人等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五)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知悉或
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向相关部门报送信息的,接受信息
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
   (七)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前述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社会团体等。任何单位或个人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予以登记并受约束。
   第九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
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
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没有合理理由而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
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九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
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
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
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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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
提供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如
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
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九十四条 公司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防
止可能出现的内幕信息通过媒体泄露情况。
   第九十五条 当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
该信息予以披露并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轻该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
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九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
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
等工作,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
                               地点、
内容等。
   第一百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
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
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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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
漏该信息。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具体工作流程及管理按《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
                   监督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2个交易日内,
        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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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
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
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
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
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
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
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
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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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的;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人员;
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
形之一的;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
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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