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并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等);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信
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并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
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实质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
情形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要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三)关联交易事项;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重大变更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七)其他风险事项;
(八)上述事项的持续进展事项。
第七条 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一)召开董事会并做出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总经理办公室会议。
第八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事项,指与关联方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
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
本条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包括但不限于: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
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
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以及裁判、
裁决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十一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临时或永久补流、
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六)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重大承诺事项;
(七)取得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资质证书
等有关事项;
(八)吸收合并;
(九)权益变动和收购;
(十)破产;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其他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
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
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一) 住址、国籍、身份证(护照)号码、配偶、父母、年满 18 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等信息;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报告;
(三)近亲属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在其他公司任职、近亲属持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四)参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组织认可的证券业务培训;
(五)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
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
(六)担任破产清算、关停并转的董事、监事或者厂长经理,担任因违法经
营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的惩戒、处罚或处于相关诉讼程序中;
(八)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拥有除前项以外的其它利益;
(九)除上述问题所涉及的信息外,有需要声明的其它事项,而不声明该事
项可能影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准确性。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分支机构、控
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以书面形
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六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所涉
及的内容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涉及最新进展情况的也应当及时报告,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
度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职能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三章 重大交易事项的报告量化标准及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重大交易事项(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时,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于上述规定,已经履行
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八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
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
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优
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
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
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
务指标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
资金额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第十七
条的规定。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
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租赁费用或者租
赁收入为计算基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标准适
用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行政处罚以及捐
赠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无论是否涉及金额,均应报告。
第二十六条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累计报告。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
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也应
当报告。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但根据判断会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也应报告。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持续报告
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联络机构。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本人职
责范围内或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有关重大事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重大事项拟与他人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第三十条 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当日内以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在事项发生
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
情况。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须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
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须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须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须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须及时报告批准或
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须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
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须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手续: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重大信息资料经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部门联络
人报送;
(二)各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资料,须经办人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审核后
由公司联络人报送;
(三)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务人或其授权人审核。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分为涉及重大财务信息和涉及
重大非财务信息两大类,其中,涉及重大非财务类信息的,参照本章节第三十一
条规定履行报送程序;涉及重大财务类信息的,如政府补助、关联交易、财务资
助、对外担保等,由总部财务部指定对接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信息报告义务人
将重大财务信息汇总至总部后,总部财务即时通过邮箱或其他书面形式向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报送。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对信息报告进行统计分析,
同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后,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将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报
告及相关资料报董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要
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后对外披露。
对于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可根据事
项内容向总经理报告,决定是否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报送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
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
详细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须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
第三十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的内部事项报告制度,并根据该制度要求确定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控股子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不但负有重大信
息报告的义务,还应敦促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对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
上报工作。
第四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内部信息报告义
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公司在内部刊物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进行有关信息披露等方面
的培训。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重
大事项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及时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或误导,或
者公司内部人员擅自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或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和批评的,公司应对信息义务报告人
给予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参
股公司。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