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9: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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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63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1
转债代码:123259        转债简称:锦浪转 02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2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 34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7,588,6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7.20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3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60,2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0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授权代理人)33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21,4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2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3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60,24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07%。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90,845,34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4%;
反对 186,57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7%;弃权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7,878,1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调整公司架构、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90,835,94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5%;
反对 195,87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5%;弃权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7,868,7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88,295,94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90%;
反对 2,734,87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15%;弃权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5,328,7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188,261,44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10%;
反对 2,769,57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97%;弃权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5,294,2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188,290,34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61%;
反对 2,734,87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15%;弃权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5,323,1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188,261,44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10%;
反对 2,769,07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94%;弃权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5,294,2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188,295,74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89%;
反对 2,736,17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22%;弃权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5,328,5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188,281,74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16%;
反对 2,750,67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98%;弃权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5,314,5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190,823,74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1%;
反对 207,87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8%;弃权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7,856,5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金平亮、吴少雄律师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
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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