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9: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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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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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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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849
致: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盈峰环境”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盈峰环境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盈峰环境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形成决议,
并拟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
                                                法律意见书
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直接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延期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取消部分议案的议案》等议案。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
案并增加临时议案暨延期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
   (二)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下午 14:30;召开地点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新城区怡欣路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
的一致。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宁波盈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持有公司 32.14%股份的股东,
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其提出临时提案的内容和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已在收到临时提案后一日内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就
本次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在原定会议日期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理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2 人,持股数共计 30,758,6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9802%。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包括现场及
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共 292 名,代表股份共计 1,643,255,534 股,约占公司总
股本的 52.3650%。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
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
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
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606,919,844 股,反对 36,109,890 股,弃权 225,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88%,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5,798,016 股,反对 36,109,890 股,弃权
   同意 1,607,355,444 股,反对 35,693,290 股,弃权 206,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53%,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6,233,616 股,反对 35,693,290 股,弃权
   同意 1,636,091,605 股,反对 7,078,829 股,弃权 85,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4,969,777 股,反对 7,078,829 股,弃权
   同意 1,637,315,145 股,反对 5,847,089 股,弃权 93,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8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6,193,317 股,反对 5,847,089 股,弃权
的议案》
   同意 1,637,338,145 股,反对 5,831,989 股,弃权 85,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6,216,317 股,反对 5,831,989 股,弃权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3、4、5 项议案属于涉及关联股东回避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经办律师:邱志辉           李沛雨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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