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与投资者
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 1 页 共 9 页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职责
第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第 2 页 共 9 页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组织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业务培
训。
(四)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
对性的指导。
(五)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
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
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
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等。
第九条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
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十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资料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
应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
等事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第 3 页 共 9 页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
层;
(四)管理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
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方式应方便
投资者参与。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投资者接待日、投资者教育基
第 4 页 共 9 页
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
障碍性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确保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
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
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上述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获知公司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
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
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
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
第 5 页 共 9 页
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
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
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
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应按要求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披露。公司在其他公
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公告。
第 6 页 共 9 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接待
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领导会见投资者。投资者现场考察的,
需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
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
司应拒绝回答,避免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
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
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
第 7 页 共 9 页
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
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
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
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
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三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
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交流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
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人员应当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资者,并努力提高素质
和技能。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
第 8 页 共 9 页
管理工作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可以进行专题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