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峰汽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9: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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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离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
      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
      生效。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除《1 号自律监管指引》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
       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合同规定。
第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离职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离
       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
       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
       了结事务清单及公司要求移交的其他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
       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董事会应对其追责,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
        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
        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
        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
        的全部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修改,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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