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汽车: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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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25年11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实现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汽福田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营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
程。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单位,下属单位包括分公司,各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有重
要影响的参股公司等。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
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
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内控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内控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内控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内控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
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
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内控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单位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内控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内控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
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内控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在董事会审计/内控委员会监督指导下,内部审计机构还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
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
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内控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
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内控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
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内控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内控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
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内控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内控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
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审计资料;
     (二)参加单位经营管理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
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
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组织、
董事长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与方法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国内部审
计准则》及其实施条例等专业标准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规范并细化审计作业程序,建立相对统一的审计工作规范和标准,加强内
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严格要求审计人员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正确履行职责和规定的审计程序,
审慎运用职业判断,对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充分利用先进的审计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数据分析,扩大审计广度和
深度。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
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
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定保管期限。
     审计档案除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
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一般程序:
     (一)审计计划: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并报董事长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活动。在审计计划执行过程
中,如有必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计划进行调整;
     (二)审计项目实施:根据审计项目所确立的被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审计部组织成立审计项目组并
指定审计组长。审计组根据审计项目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项
目时,审计人员应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
稿;
     (三)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
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工作小结,以便及时采
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四)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报告报出之前应与被审单位充分沟通,征询被审单位意见。审计组认为有
必要时,可根据被审单位意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审计组未采纳被审单位意见的,可将被审单位书面意
见连同审计报告一起上报;
     (五)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六)被审对象必须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七)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整改。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
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及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制定和完善
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法律合规、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
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在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进一
步查处,有关部门处理问题后应向内部审计机构通报问题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被审计对象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考核 500-5000 元的经济处罚: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
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组织、董事长应当及时采取保
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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