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089 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公告编号:临 2025-077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推荐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新能源产业管理,公司选派黄汉杰先生拟担任新特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选派彭旭先生
拟担任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述人员任职将履行相关公司
决策程序。为此,黄汉杰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委员及总经理职务,彭旭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
等相关规定,上述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具体情况如下: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是否继续在上 是否存在未
原定任期 离任
姓名 离任职务 离任时间 市公司及其控 具体职务 履行完毕的
到期日 原因
股子公司任职 公开承诺
拟担任新特
能源股份有
董事、董事会战略委
限公司董事
员会委员、董事会提 2025 年 11 2027 年 11 工作
黄汉杰 是 长、特变电 否
名委员会委员、总经 月 23 日 月3日 变动
工新疆新能
理
源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拟担任特变
电工新疆新
彭旭 副总经理 是 能源股份有 否
月 23 日 月3日 变动
限公司总经
理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黄汉杰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黄汉杰
先生、彭旭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上述人员辞职报告均自
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汉杰先生、彭旭先生均不存在应
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黄汉杰先生、彭旭先生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好工作
交接。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董事的补选、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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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的选聘程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汉杰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1,622,734 股,黄汉杰先生辞
职后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彭旭先
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黄汉杰先生、彭旭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推动公司健康
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公司董事会对黄汉杰先生、彭旭先生表示衷心的感
谢!
二、关于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了
《聘任
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聘任种衍民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陆旸先生担任公
司副总经理,任期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
三、关于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十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推荐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推荐种衍民
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审查通过。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简历
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就其任职资格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本次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有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
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身体状况均能够胜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的要求。
本次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 178 条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及通报批评;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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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现任公司全资子公司特变电工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新疆宏联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工商联第十三届副主席等;曾任
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常务总经理,第十一届至十三届
全国人大代表等。
种衍民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直接持有公司第一大股东新疆特变电工集团
有限公司 0.48067%的股权,直接持有公司第二大股东新疆宏联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 14.41881%股权。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
联关系。
任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非独立董事,曾任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陆旸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
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