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信安: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8: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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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89         证券简称:三未信安         公告编号:2025-077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62,770,304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 年 12 月 2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三未信
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91 号),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未信安”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140,000 股,并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76,556,268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60,306,071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6,250,197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及限售期间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增加的股份,涉及股东数量为 6 名,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62,770,304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数的 54.47%,该部分限售股
将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如下: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达成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上述股票期权已完成行权,
新增股份于 2023 年 2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
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指定媒体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002)。本次变动后,公司总股本由 76,556,268 股增加至 76,952,268
股。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
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29 元(含税),以
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8 股。公司以 2023 年 5 月 15 日为股权登记
日实施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由 76,952,268 股增加至 113,889,356 股。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
的 议 案 》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12 月 2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上述股票期权已完成行权,
新增股份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
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指定媒体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02)。本次变动后,公司总股本由 113,889,356 股增加至 114,328,916
股。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
成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上述股票期权已完成行权,
新增股份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登 记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结果暨股份
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本次变动后,公司总股本由 114,328,916
股增加至 114,768,476 股。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5 日
完成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归属登记工作,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
披露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公
告编号:
                  公司总股本由 114,768,476 股增加至 115,209,676
股。
   除上述股本数量变动情况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
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及《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做出的有关承诺具体
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
时,本人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前复权
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
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
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若本人的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
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
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
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
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
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湖州三未普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三未普益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同时,本
企业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本人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2)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前复权
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
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
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
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本人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2)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前复权
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
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
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
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
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
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
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
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
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
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4)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
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人未来依法发
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
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人在接
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
收益交给发行人。
湖州三未普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三未普益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股东罗武贤、徐新锋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严格根据证券监
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
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企业
/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
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本企业/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
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企业/
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证
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企业/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
本企业/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
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部分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三未信安本次上市流通的
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
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62,770,304 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2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占
序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股东名称                  公司总股本的
号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湖州风起云涌企业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州三未普惠企业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州三未普益科技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合   计       62,770,304        54.47      62,770,304           0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首发限售股                        62,770,304                    36
      合    计                      62,770,304                     -
特此公告。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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