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7: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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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
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
人。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控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控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管理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管理部合署办公。
  内控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控审计部在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控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控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控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控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控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控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控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一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报、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1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控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1次内部
审计报告。
  内控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控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遵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
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控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控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
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
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控审计部负责。审计
委员会应当根据内控审计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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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制度的目的,
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
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至少”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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