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
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
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生
产经营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总裁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
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
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裁、副总裁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总裁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
责;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总裁领导下,按分工负责的原则,协助总裁做好工
作。
第四条 以总裁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对公
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裁的职责权限
第五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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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除涉及《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规则明确规定由股东会、董事
会、董事长决定或股东会明确授权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以外,其他经营事项由总裁
决策并实施。
第七条 副总裁作为总裁的助手,根据总裁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对总裁负
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总裁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裁可受总裁委托代行总裁职权。
第三章 总裁议事机构
第八条 总裁议事机构为总裁办公会议。总裁办公会议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交流情况、研究工作、议定事项的工作会议,是常设机构。
第九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组成。根据会议的需要,经总裁同意,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条 总裁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总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决定召开。
出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总裁办公会议的,应提前请假,经批准同意,可
委托他人参加。
第十一条 总裁办公会议议题由总裁确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需要会议
研究的议题,由总裁办公室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报总裁审定。总裁办公室根据
总裁确定的议题做好会议安排,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准备上会材料;重大议题的文
字材料应提前送各高级管理人员阅知。
第十二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主持,总裁不能主持时由其委托一名副总裁
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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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经会议主持人签
署后发布生效。凡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有关承办部门要注明密级,会议结束
后由总裁办公室负责存档。
第十四条 总裁办公会议研究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
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以及解聘(或开除)职工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
司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四章 日常分管工作
第十五条 总裁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副总裁等高
级管理人员的作用,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检查工作,并负责考
核。
第十六条 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分工由总裁提出,经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并
发文决定。高级管理人员据此负责组织分管各部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要切实加强对分管职能部门的领导,主要包
括: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董事会的有关工作方针、政策、规定,组织
修订、完善和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
责对基本管理制度进行审核,提交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对具体规章制度进行审批;
(二)组织编制、审核和实施年度工作规划和重大工作方案,并对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三)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分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同有关主管高级管
理人员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经协调仍无法解决问题,及时向总裁报告,必要时提
交总裁办公会议讨论。
第五章 总裁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总裁应当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定和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以书面方式进
行,不定期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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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总裁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
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实
性。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或者总裁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报告的其他
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总裁报告工作,总裁应在接到通知
后及时按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制度的目的,
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
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有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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