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7: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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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其就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
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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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程序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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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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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
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本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
限制性条件的,本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
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
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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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减持行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
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
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增持行为: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
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
持计划。
  第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
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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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
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
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
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
份进展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
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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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
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
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一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
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
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二)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三)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四)《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或披露
股份变动情况的,董事会将向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
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本公司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视情节轻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责令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书面解释;
  (二)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
  (三)建议董事会、股东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四)给本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制度的目的,
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
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三十四条 制度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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