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
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
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本制度
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
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股变动规则及信息披露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
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
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
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
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本制度第九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
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
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
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
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
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
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
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
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增持主体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自愿
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
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
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
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
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登记备案,
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解释权属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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