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
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
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
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
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需要将报
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依法向外报送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各相关部门应提醒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
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相关情况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解释权属公司董
事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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