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权履职,提升公司治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但兼任总
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违反本细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其他
禁止性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本条规定同时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总经理应当与公司签订劳动
合同。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及公司相关管理制
度的规定,行使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
越其职权范围。
第十四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领域的工
作;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原则上
每月召开两次定期会议。遇重大紧急事项可临时召开专题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会议应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及总经理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根据议题需要,主持人可指定相关部门或单
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公司经营管理中需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及按规定需履行决策程序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议题由总经理、办公会成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
提出。部门提出的议题需经分管领导同意,重大事项需总经理确认。严格遵循
“一事一议”原则,议题材料需完整准确,审议通过后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未出席成员可提交书面意见;在充分
讨论基础上,由总经理作出最终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论证并征求相关
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 会议应当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需经总经理签发,
与会人员均应签字;会议决定事项由相关分管领导负责落实。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内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与会人员应当保密;会议纪要
及材料由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存,查阅须履行审批手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按
密级管理。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的事项,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至少每
半年向董事会报告授权行权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及相关负责人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资产运作、重大事项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及相关负责人应当保证向董事会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及相关负责人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接受董事的质询,
并解答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解释权属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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