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丰明源: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2 00: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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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上海晶
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和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内部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等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由专职人员担任,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在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
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部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
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税务、经济、
法律或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本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
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
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
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
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
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实
施审计,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报董
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
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应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提交审计委员会。检
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
  (一)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   审计工作资料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并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
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的工作材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
资料,前述资料的保存时间至少十年。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
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立即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可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相关人员的
重要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处分:
 (一)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对其
进行相关处分、追究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则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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