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迅股份: 龙迅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3: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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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差错、
舞弊和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
包括:
  (一)风险性投资,主要指证券投资或者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
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
股权投资;
  (三)委托理财;
  (四)其他对外投资。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由董事会决策的对外投资事项,董事会授权总经
理批准。
  第八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
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
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关
于对外投资决策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连续12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达到本制度关于对外投资决策标准的,适用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
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
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与实施过程
的监控。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
调整建议等,以利于总经理、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与战略发展部和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
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具体运作
程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
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业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对外投资建议,
报总经理初审。
  第十七条    初审通过后,公司负责投资业务的部门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专业机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投资项
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根据本制度规定
的审批权限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财务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
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
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所投资公司的公司章
程的规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
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人员
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向派出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
受公司的检查。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垂直管理,公
司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公司合
并报表并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
受损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子公司进行
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部门或财务部工作人员
进行定期盘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
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
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三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明显不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处置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处
置对外投资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与
权限相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市值”是指公司交易披露日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
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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