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鉴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建设”或
“公司”)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中装建设破产
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出资人权益
将为零。为挽救中装建设,避免其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分担
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本重整计划将对中装建设出资人权益进行调
整。
二、出资人组的构成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
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截至股权登
记日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装建设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股权登
记日后至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
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
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内容
为引入重整投资人获得增量资金,中装建设需通过本次重整实施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由全体股东让渡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用于清偿债务
及由重整投资人有偿受让。具体如下:
以 截 至 2025 年 9 月 19 日 中 装 建 设 总 股 本 960,135,993 股 ( 不 含
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989,864,007 股股票。转增完成后,中装建设
的总股本增至 1,950,000,000 股(不含 942,200 股库存股,最终转增的准确
股票数量以中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将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及
清偿债务,具体如下:
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恒环境”)、上海恒涔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涔”)作为产业投资人,中装建设同时引进
财务投资人共同参与中装建设的重整投资。其中,上海恒涔以 1.749 元/股
的价格受让 312,000,000 股,占重整后中装建设总股本的比例为 16%,支
付的现金对价为 545,688,000 元;各财务投资人以 1.850 元/股的价格合计
受让 427,864,007 股。财务投资人受让股票的每股价格最终以中装建设公
告的重整投资协议为准。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的最终数量以中登深圳分公
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以上重整投资人支付的现金对价将用于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清偿各类
债务及支付破产费用等全部现金支出、补充重整后公司流动资金。重整投
资人应于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且收到管理人向其发送的书面付
款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完毕全部投资价款。
对于《重整计划草案》“十四、其他事宜(五)偿债资源的提存及预
留”规定的已提存/预留的用于清偿债务的股票如在中装建设重整计划获法
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届满三年后仍未被受领的,用于清偿债务的股票后续由
上市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处理。
上海恒涔自根据本重整计划取得中装建设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按照本重整计划直接或间接取得的中装建设股份;
其他认购股份的重整投资人自根据本重整计划取得中装建设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按照本重整计划直接或间接取得的中
装建设股份。
出资人权益调整完成后,重整投资人认购转增股票成为中装建设股东,
其中上海恒涔将成为中装建设控股股东,龙吉生先生成为实际控制人;原
股东通过让渡转增股票分担重整成本,其持有存量股票的投资权益得以保
障;重整投资人提供的部分资金将用于清偿各类债务,提升债权清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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