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
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光库
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张关明、苏州
讯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讯诺”)、刘晓明、杜文刚、
于壮成 5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苏州安捷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安捷讯”)99.97%股份,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
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在本次
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
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
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
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关于收购捷普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以“1,700 万美元+
交割时标的公司的净现金-标的公司承担的交易费用”为对价,收购武汉光库科
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捷普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光库”)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业务范围相近,属于十二个月内连续对相关资产进行购买的
情形,上市公司已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将该等现金收购
交易的相关数额一并纳入累计计算,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上述现金收购交易外,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
公司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其他需要纳
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周逊志 邹 超
财务顾问主办人:
崔志强 郭子腾 陈忆南 张宁湘
投行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内核负责人:
邵 年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