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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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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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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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O2025SZ(法)字第 11191 号
致: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维数字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创维数字”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及《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法律法规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 A 座 13 楼新
闻中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中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52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95,053,1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844%,
其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637,284,18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240%。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 有 效 时 间 内 通 过 上 述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直 接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444 人 , 代 表 股 份
表决的股东,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识别。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或远程通讯参加
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公
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参加
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如
下:
   表决情况:同意 55,109,8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070%;
反对 3,764,8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23%;弃权 957,71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3,0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5,109,856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92.1070%;反对 3,764,8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6.2923%;弃权 957,71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3,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6007%。
   本提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深圳创维-RGB 电子有限公司、创维液晶科技有限
公司、施驰、张知、应一鸣、王茵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90,438,4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61%;
反对 3,657,4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62%;弃权 957,31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3,0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5,217,656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92.2872%;反对 3,657,4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6.1128%;弃权 957,31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3,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6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议案须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685,720,6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73%;
反对 8,373,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47%;弃权 958,91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3,0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0,499,9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84.4023%;反对 8,373,5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3.9951%;弃权 958,91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3,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602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85,729,9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86%;
反对 8,365,2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5%;弃权 957,91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5,8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0,509,2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84.4178%;反对 8,365,2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3.9812%;弃权 957,91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5,8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601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85,684,7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21%;
反对 8,387,1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67%;弃权 981,21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5,9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0,464,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84.3423%;反对 8,387,1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4.0178%;弃权 981,21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5,9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639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85,705,4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51%;
反对 8,385,8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65%;弃权 961,81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8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0,484,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84.3768%;反对 8,385,8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4.0156%;弃权 961,81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8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607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85,701,7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46%;
反对 8,381,7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59%;弃权 969,61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5,8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0,481,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84.3707%;反对 8,381,7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4.0088%;弃权 969,61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5,8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620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85,730,3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87%;
反对 8,367,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8%;弃权 955,71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5,8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0,509,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84.4185%;反对 8,367,0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3.9842%;弃权 955,71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5,8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597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88,771,1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62%;
反对 6,157,8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60%;弃权 124,200 股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
(其中,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3,550,35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89.5006%;反对 6,157,8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0.2918%;弃权 12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0.207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88,773,3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65%;
反对 6,155,3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56%;弃权 124,500 股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
(其中,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3,552,55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89.5043%;反对 6,155,3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0.2877%;弃权 1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0.208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88,731,6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05%;
反对 6,197,3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16%;弃权 124,200 股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
(其中,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3,510,85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89.4346%;反对 6,197,3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0.3579%;弃权 12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0.207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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