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志科技: 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1: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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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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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战略委员会日常工
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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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
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
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项目实施的风险
评估报告、与合作方签订的意向性文件以及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天通知全
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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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不能出席时或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不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战略委员
会委员主持。
  在董事会、董事长、主任委员、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及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提议时,应当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另外一名战略委员会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
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工作条例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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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若本工作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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