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志科技: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1: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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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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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
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
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
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
(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
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
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
交易标的必须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
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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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实施、
核算管理、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
模。
  第九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
不得质押,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投资期满后资金应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第十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
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用自有的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最低限额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
长审核、批准;超过限额的,由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达到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
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
托理财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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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
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
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根据资金来源及金额向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提交投资理财方案及
方案说明。
  (三)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议通过。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
  (五)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委托理财,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所批准的方案。由公司
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
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具体运作投资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
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审计部初审,财务负责人复审,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金融机构作为
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审批表提交财务负责人进
行风险审核;
  (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理财产品进展情
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及时分析和跟踪委托理财产品投向,并按季
度上报董事会委托理财进展情况和异常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
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向总经理和董
事会汇报;
  (四)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月提取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息收益,
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委托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对方及时催收投资产品的本金和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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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
  (七)负责及时将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归档保存;
  (八)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
               第四章 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理财
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只能
选取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
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
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
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
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
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审计
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
理情况、盈亏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可根据具体投资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
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
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核查为主,必要时可由独立董事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
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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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投资
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对公司
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投资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
开披露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投资理财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投资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资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投资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还应
披露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安全性、
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
  (五)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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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
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
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
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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