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章
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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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
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
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提前一周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及时书面向董事会秘书及董
事长汇报,说明该买卖行为是否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次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事实发生
的2个交易日内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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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起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条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需承担严格的保密义
务,该等义务不因职位变动、辞职、被辞退、开除而解除,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
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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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买入
或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或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
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公司将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备案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违
规追究制度。对内幕信息在公告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
所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进行登记、签订保密协议并按规定报广东省证监局备
案,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将严格按照本制
度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中的罚则进行处理,构成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依
法配合有关机关追究该等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票法定额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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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
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登记结算公司根据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
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
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
和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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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构成行政责
任或刑事责任的,依法配合有关机关追究该等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买卖股票的,
除适用本制度相应部分规定的罚则外,在一届任期内连续两次违反本制度规定
的,由公司免去其担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
制度第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制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上”含本数,“超
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
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